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69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办事处万春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40851548B。
法定代表人:杨从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中段北侧7#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MRQ420L。
法定代表人:魏彬,总经理。
芜湖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8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皖0207民初69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芜湖华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解江灵
人民陪审员  杨老五
人民陪审员  李 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李 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