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603民初2709号
原告: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乾坤,安徽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郡建工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郡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楠、朱乾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郡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向淮郡建工公司支付457519元及违约金8464.1元(违约金以457519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22年4月2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后期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1万元等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30日,***以淮郡建工公司名义与徐州金贝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贝阳公司)签订《金贝阳产品订购合同书》,向金贝阳公司订购家居产品。因***欠付货款,金贝阳公司提起诉讼。2021年11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12民初8455号民事判决,判决淮郡建工公司、***连带清偿欠付金贝阳公司货款441409元及损失(损失以441409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6669.1元。2021年12月16日、12月21日,淮郡建工公司分三笔共向金贝阳公司支付457519元。2021年12月20日,***向淮郡建工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上述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应由***承担,因***偿还能力不足,暂由淮郡建工公司先行垫付,数额为457519元;***承诺于2022年4月1日前向淮郡建工公司偿还上述垫付款项,如逾期未能完全清偿,每日按全部垫付款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双方约定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均应由淮郡建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或损失均由***承担。经多次催要,***均拒不支付上述款项,无奈成诉,望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30日,淮郡建工公司与金贝阳公司签订《金贝阳产品订购合同书》,约定淮郡建工公司委托金贝阳公司生产加工家居产品,总价格373900元。合同签订后,金贝阳陆续向淮郡建工公司供货,另包括增加部分价值140455.3元。2020年9月20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款441409元,并与程柏向金贝阳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淮郡建工公司未支付货款,金贝阳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将淮郡建工公司、***、程柏诉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21)苏0312民初8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淮郡建工公司给付金贝阳公司货款441409元及损失(损失以441409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程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12月16日,淮郡建工公司向金贝阳公司还款30万元。2021年12月20日,***向淮郡建工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以淮郡建工公司名义向金贝阳公司购置大量钢材却未能及时支付货款,(2021)苏0312民初8455号判决书的款项,应由***承担。因***偿还能力不足,暂由淮郡建工公司先行垫付,数额为457519元(如与实际偿还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偿还数额为准)。***承诺于2022年4月1日前向淮郡建工公司偿还上述垫付款项,如逾期未能完全清偿,每日按全部垫付款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双方约定因此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各项诉讼均应由淮郡建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或损失均由***承担。2021年12月21日,淮郡建工公司分二笔共向金贝阳公司还款157519元。因***未按承诺期限还款,淮郡建工公司遂诉至本院,致本纠纷产生。为本次诉讼,淮郡建工公司支出律师费1万元。
以上事实,有淮郡建工公司提交的(2021)苏0312民初8455号民事判决书、徽商银行回单、欠条、聘请律师合同、安徽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律师费徽商银行回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以淮郡建工公司的名义向金贝阳公司购置货物,致使淮郡建工公司向金贝阳公司承担了还款责任。***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4月1日前向淮郡建工公司偿还垫付款457519元,如逾期未能完全清偿,每日按全部垫付款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承诺的还款期限已届满,淮郡建工公司主张***偿还垫付款457519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过高,本院酌定***自淮郡建工公司主张违约金之日即2022年4月2日起,按照淮郡建工公司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对淮郡建工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淮郡建工公司主张***支付律师费有双方约定为据,淮郡建工公司亦已实际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进行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57519元及违约金(以457519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
二、驳回安徽淮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 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艺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