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明侠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525号
申请人:合肥明侠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张集镇河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0NBC2H。
法定代表人:武永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中铁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AY1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明侠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明侠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明侠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峻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