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3332号
原告: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AY13J。
法定代表人:胡广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帅,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5705861G。
法定代表人:邵丽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苏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