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5184号
原告:合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张集镇河湾村。
法定代表人:武永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
法定代表人:胡广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合肥**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1元,减半收取为1900元,由原告合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宗欣
人民陪审员 刘宇翔
人民陪审员 夏立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