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4296号
原告: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0790738A。
法定代表人:丁成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雅,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安徽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井巷新村75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87Y6XG。
法定代表人:舒友明。
原告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9元,减半收取1549.5元,由原告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卫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郝 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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