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财保242号
申请人: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办事处徐村。
负责人:韩冷,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松林路1701号名仕豪庭1幢2404。
法定代表人:孙垒垒,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等值资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守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涛
书 记 员 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