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8704号
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堡街道办事处徐村。
法定代表人:韩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磊,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1701号名仕豪庭1幢2404。
法定代表人:孙垒垒,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3元,减半收取2337元,由原告徐州沪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守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冰
书 记 员 祁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