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901号
原告:浙江润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57531596XX。
法定代表人:张稳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名仕豪庭**24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2XHU6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浙江润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润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润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姚 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