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2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名仕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2XHU6K。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03执2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