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323号

原告: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1701号名仕豪庭1幢2404。

法定代表人:孙垒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福、戈大桂,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小莉

代书记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