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4323号
原告: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1701号名仕豪庭1幢2404。
法定代表人:孙垒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福、戈大桂,浙江德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小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小莉
代书记员 徐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