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宜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3904号
原告(反诉被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国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FJP716。
法定代表人:夏志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宇东,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0幢11室,现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区鸿越大道鑫越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UAYY6Q。
法定代表人:童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治国,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正东,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木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848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有斌
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吴晏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