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5502号
原告:芜湖凯源建筑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火龙岗镇牌坊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10609966。
法定代表人:许贤忠,总经理。
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30幢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UAYY6Q。
法定代表人:宇曼。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凯源建筑管架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凯源建筑管架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凯源建筑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芜湖凯源建筑管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岿
人民陪审员 洪 薇
人民陪审员 孙勇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冉
书记员陈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