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1802民初1583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UAYY6Q。
法定代表人:童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海,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正东,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模板方木供销合同》,被告建筑工程需要,向原告购买木材,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1月6日,原告累计出售给被告979106元的木材。被告合计支付货款78万元,尚欠199106元。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木材款199106元及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木材款181500元,支付期限2021年1月15日前(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可就所有被告余欠木材款199106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年利率6%的利息主张权利);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33元,原告***自愿负担(如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181500元付款义务,原告***支付的诉讼费要求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鉴定费23570元由被告安徽明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有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