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2446号
原告:**,男,1966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香,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西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3366871252。
法定代表人:吴健,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兰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