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2民初2446号

原告:**,男,1966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淑香,怀宁县高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月山镇西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3366871252。

法定代表人:吴健,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广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胡兰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