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民初10915号
原告:广西广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体育路56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31584493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凤江路10号**泵站北区达信商业街1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NA5KD9J7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广西广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广西广贵物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广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广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