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臧玲与江苏润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11民初6297号
原告:臧玲,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润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浦东国际花园西27号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臧玲与被告江苏润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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