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3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东山街6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卫星,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3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曲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波
书记员*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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