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2民初204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372375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宏项目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