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2民初2043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3943723758。
法定代表人:蒋银,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宏项目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