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德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小区**公寓楼**。
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德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643.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