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城5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贺建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贺建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102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 勇
审判员 王 东
审判员 许 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