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213号之二
申请人: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
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与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世茂天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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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