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0908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元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7467J。
法定代表人:魏洪军,董事长。
被告: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76307384N。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林(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