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10908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元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7467J。

法定代表人:魏洪军,董事长。

被告: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76307384N。

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林(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立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