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2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1421号
原告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济南普利市政管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