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1219号
原告:珠海市威旗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大门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在学,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平东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珠海市威旗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泉水务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威旗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威旗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