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26375号 原告: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之四301房自编B3-C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6-178号湖景华厦15楼01-06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结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的逾期违约金为493000元);(计算公式:500000元*2‰/天*493天)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广州市萝岗区探克项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广州市萝岗区探克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费估算为4414550元,应分9次支付给原告。合同规定,被告未按规定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然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万元。《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设计费支付义务。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SAP【2018】163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广州市萝岗区探克项目工程设计,设计收费估算为4414550元,同时约定了设计费用的支付进度并载明被告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依约履行,原告陆续完成了案涉项目的部分设计,被告则于2018年11月28日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30万元。 2019年11月19日,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该协议其中载明:发包人与设计人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了《关于广州市萝岗区探克项目》的设计合同(合同编号:ASP(2018)1633,条款详参设计合同),设计人承担广东钜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和项目规划及建筑工程设计(原名广州市萝岗区探克项目),现设计人己完成至原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详参关于钜富创业中心项目各专业图纸深度确认会议纪要2019-10-09文件)。因发包人发展海外业务,经与业主方,发包人,设计人友情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于2018年03月23日签订的《设计合同》,业主方广东钜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和项目后续的建筑设计工作交由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处理,由业主与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另订项目设计合同开展后续设计工作;2、双方同意于2018年03月23日签订的《设计合同》在业主与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另订项目设计合同生效,发包人结清《设计合同》前期应付设计费后生效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3、发包人于2018年11月28日,交于设计人第一阶段设计费30万(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发包人仍需支付设计人50万(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并于2019年12月15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作为双方的解除合同的设计费结算等。 上述《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将未付的设计费50万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追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意思表示清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已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开始履行了案涉项目部分的设计,享有收取相应设计费的权利。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设计费用,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原告协商后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同时承诺仍需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万元。但至今仍未按《解除合同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将设计费50万元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据此,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50万元并计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的标准显然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传唤无到庭,对原告的诉请不作抗辩,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0元; 二、被告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30%计);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城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