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抗155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2号投资大厦十三楼1311房。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6-178号湖景华厦01-06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东省国际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9]440000002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