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5512号
原告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东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云昌
法官助理 朱婷婷 书 记 员 朱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