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4949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49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黑河市北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黑河市北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0年11月23日,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黑河市北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本院经过审查,确定被申请人黑河市北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同意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河市北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云昌
法官助理 江 全
书 记 员 苏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