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4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毛家岔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544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已撤诉,现其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的冻结和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