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445号之一
原告: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小渡口镇毛家岔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