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

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台捷尔粮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杭州金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7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