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民申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29号2003、2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区十里铺街东商都路南BCDE号楼四单元13层13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新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7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天一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孔庆贺
审判员田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