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良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绵阳皇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92民初1108号
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1号思源颐和居6-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良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2号17幢2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皇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童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良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绵阳皇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