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92民初字853号
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1号思源颐和居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3607XC。
法定代表人:余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阳光西海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文泉西海岸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4X1Q9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阳光西海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