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03民初3368号
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1号思源颐和居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3607XC。
法定代表人:余红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火炮街28号华丽广场1栋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97868607R。
法定代表人:宁久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由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