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2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思源颐和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3607XC。
法定代表人:余红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上马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69721726F。
法定代表人:左丽卿。
上诉人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20)川072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均由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小军
审判员  兰大波
审判员  严皓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