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6301号
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1号思源颐和居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233607XC。
法定代表人:余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西段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731627739Q。
原告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思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日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四川凯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