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山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金山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1786-2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东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3005466977X
法定代表人:赵二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博,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郑州金山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77088966XW。
法定代表人:张会芳。
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郑州金山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金山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金山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聚海
审 判 员  李艳飞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