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恒运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4民初597号
原告:重庆市恒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拱桥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880365806。
法定代表人:熊栋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森,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5-17号一单元5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0348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恒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恒运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重庆市恒运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