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恒悦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529号
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03480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5-17号一单元5A5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
被申请人:成都恒悦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MA62LATE0Q,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道惠民路43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恒悦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73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成都恒悦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158××××0720的账户以2730000.00元为限额冻结;
2、对被申请人成都恒悦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惠民分理处账号为0220××××0474的账户以2730000.00元为限额冻结;
3、对被申请人成都恒悦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账号为5105××××0733_1的账户以2730000.00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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