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13民初4313号
原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5-17号一单元5A5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剑秋,四川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铁路港大厦A区13楼A1301-1306)。
法定代表人:包辽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川,四川瑞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与被告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瑞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剑秋,被告佳瑞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含保修金)933392.96元;2、判令被告以933392.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佳兆业悦府项目一期二标段的住宅小区进行铝合金门窗施工。案涉工程于2021年4月26日竣工验收,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结算,结算造价为3577864.46元,被告仅付款2644471.50元。
佳瑞华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金额中包含了未到期的质保金178893.22元,该款未达到付款条件。
华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合同、验收证明、竣工结算造价表、结算对账单、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佳瑞华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佳瑞华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华达公司签订《成都佳兆业悦府项目一期二标段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第5.8.6条约定:得出最终的结算金额后45个日历天,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第5.8.7条约定: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的5%,在保修期开始计算满2年后提供相关齐全手续,一次性付清余款。
2021年4月26日,华达公司施工的工程经佳瑞华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2021年9月13日,佳瑞华公司与华达公司结算,结算总造价为3577864.46元,保修金为178893.22元,保修期2年。
华达公司制作的结算对账单记载,截至2021年11月8日,华达公司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为3577864.46元,佳瑞华公司已付款2644471.50元。
本院认为,佳瑞华公司与华达公司签订的《成都佳兆业悦府项目一期二标段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华达公司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且已结算,佳瑞华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华达公司自认佳瑞华公司已付款2644471.50元,佳瑞华公司未提出超出该金额付款的证据,故佳瑞华公司对华达公司的欠款为933392.96元(3577864.46元-2644471.50元)。双方结算时已载明保修金为178893.22元,保修期2年,结合合同第5.8.7条的约定,保修金尚未达到付款期限。
因佳瑞华公司未按照合同第5.8.6条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故华达公司主张从结算45日后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4499.74元;并以754499.7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4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佳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付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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