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0661号
申请人: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红光大道1078号。
法定代表人:周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良,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世林,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5-17号一单元5A5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万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华达公司的财产在1583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万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1601××××0011账户在306698.4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六、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3000××××1895账户在6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成都万建玻璃有限公司预缴。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牟徐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