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财保224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8671E。
法定代表人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新兴镇凉水村4组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034809。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
申请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83,299.07元的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航墙玻璃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段  小  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桢
书记员胡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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