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1099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
法定代表人:潘阳,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坤,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15-17号一单元5A5号。
法定代表人:罗友金。
被申请人:***,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保全金额为732,091.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32,091.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喻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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