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门街15-17号1单元5A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3034809。
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被执行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岗南路137号宝吉行政办公室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1631K。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渝0104民初8289号民事判决书:一、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61093.7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564元、保全费5000元(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由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华达通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全斗成
审判员  刘洪波
审判员  廖光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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