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易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北京东方易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243号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9号楼青云当代大厦22层2202室。
负责人:李朋辉,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易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富康路18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韩金山。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易地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春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