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民初348号
原告: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417号。
法定代表人:彭菊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来臣,北京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洞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湾地区居民,女,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珍爱时刻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正东集团院内原工会楼(输煤间库房)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珍爱时刻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晋东
审 判 员 张勤缘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宗腾
书 记 员 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