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意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初165号
原告: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西区417号。
法定代表人:彭菊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来臣,北京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洞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珍爱时刻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正东集团院内原工会楼(输煤间库房)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高意静。
被告:高意静,女,台湾地区居民,1966年8月7日出生。
原告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珍爱时刻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高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翔
审  判  员   崔智瑜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马晓妍
书  记  员   崔宇欣